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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6-03-02 来源:廊坊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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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由党委、政府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系本市境内经济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中省直机关驻我市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等参加单位内部的创建活动,一般不予命名文明单位。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要纳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推荐,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方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将精神文明建设融于整体工作之中,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督导落实,一起考核评比,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文明委交办的工作任务。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职工。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包容开放、务实诚信”的廊坊城市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于全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形成良好的风尚。

  (三)文化体育卫生先进。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建设和谐文化。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理论、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认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完善,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政务、校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中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整体环境优美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积极为群众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绿化美化好,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内外环境绿化美化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六)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行业或本省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教育科研单位成果优异。服务性单位大力推行优质高效的规范化服务,业务实绩和服务水平处于当地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评选: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含警告);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含严重警告);一般干部出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二)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四)发生“法轮功”等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发生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问题的。

  (六)有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单位要求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文明单位的申报和审批,必须由申报单位对照文明单位所列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照文明单位的不同级别逐级申报。

  (二)逐级推荐。各级文明委按照文明单位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逐级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拟推荐名单须在本辖区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经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审核后上报。

  (三)择优评选。文明委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推荐报告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征求纪委、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计生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组织文明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推荐的单位逐一考核,提出文明单位建议名单。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并综合审查考核情况,提出市级文明单位建议名单。

  (四)进行公示。文明单位建议名单在新闻媒体或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报文明委审核。市级文明单位建议名单由市文明委办公室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一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报批程序: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乡镇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主管部门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县(市、区)委、政府批准。

  (二)市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从提出申请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从提出申请并连续两年享有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四)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为县(市直)级文明单位命名机关,参照有关报批程序,在所属单位中组织实施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工作,并可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市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文明乡(镇)的单位,其所辖行政村必须有60%以上的是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申报后由县(市、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和党委、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级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年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从省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批准命名后,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或文明委予以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文明委《关于对省、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办法的暂行规定》(廊文明[1996]11号),对获得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按照规定标准给所在单位在职人员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省级文明单位,可增发一个月全员月平均工资的奖金。其中,省级文明乡镇,只奖励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人员,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

  (二)市级文明单位,可增发半个月全员月平均工资的奖金。其中,市级文明乡镇,只奖励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人员,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

  (三)获省、市级文明村称号的,可奖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奖金额参照上述标准,由乡镇党委确定。

  (四)党政部门增发的奖金,可在年度节余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增发的奖金,可在包干经费或创收收入(税后)中列支;企业单位增发的奖金,可在职工奖励基金或工资基金中列支;村、乡镇科在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

  (五)凡同时获省、市级文明单位(乡镇、村)称号的,只能享受最高一级的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二)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市级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地文明办,由各级文明办汇总报市文明办。

  (三)监督和指导文明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

  (四)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对违反文明单位条件或发生严重问题的,提出警告、批评、通报,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凡属被取销荣誉称号的,要查清原因,并根据文明单位的级别,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写出报告,经核实报请命名机关审批后,收回匾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对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和市直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市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复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县(市、区)和市文明委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以上情况均应及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已制定的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胡 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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